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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实施意见 八方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时间:2013-12-31 来源:  作者:
  近期,新疆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提出在财政资金、税收优惠、金融、市场开拓、人才培养、就业等8个方面,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自治区各类专项资金将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将适当增加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规模,对小型微型企业科技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具有上市潜力、成长性好的小型微型企业及时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成长性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进行重点指导、培育,对自治区企业上市给予资金支持,帮助其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至2014年12月31日,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农民、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境外商品展览、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进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补助。对通过公路运输将其产品销往内地的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运费补贴。

  据悉,《意见》是继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后,自治区重点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台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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